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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阳台不得擅自改建!待建工地应进行临时绿化!佛山公布城市容貌标准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5-29 10:12 来源:搜狐焦点佛山站

近日,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征求《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显示,为规范佛山市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反映地方特色,塑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我局修订了《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征求意见稿)》,现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间为2026年5月27日至2026年6月26日。

意见稿提及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区域相关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同一小区的建筑风格及空间形态应相对统一,并与其所在的区域环境及城市容貌协调。

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线索)、传统风貌建筑(线索)、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古树名木和其他历史文化要素应设置统一保护标志牌,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装饰,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产生残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水域及河道两侧范围内不得搭建有损岸坡、堤坝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的建(构)筑物。沿河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周围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的临街面及侧面搭建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增加设施,不得擅自拆墙改门、改变外立面原有设计,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现象。

临街建(构)筑物应保持无破损、结构安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时拆除或整修。临街存在破残的建(构)筑物或经认定的危险房屋,应及时整修,整修后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且无修缮价值,应依法拆除。

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玻璃幕墙、金属板等,应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整修。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新建临街建(构)筑物,临街立面不宜设置空调外机等外置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在设计方案阶段统一预留不超出建筑物外墙轮廓的专用安装区域,且采用与建筑外立面材质、色彩、样式相协调的装饰格栅进行隐蔽遮挡,保持建筑立面整洁统一。严禁擅自变更安装位置、损坏建筑外墙,外置设施应当安装牢固、安全可靠。

临街建筑立面设置的空调外机等外置设施,应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相关规定;在人行道上空安装的,其下沿高度不得低于300厘米;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安装的,其下沿高度不得低于400厘米,且突出深度均不应大于60厘米。空调外机支架应采用耐腐蚀、防锈型材质;外墙锈蚀污渍应定期清洁、翻新粉刷,陈旧破损、失效废弃的空调外机,应及时修复或拆除。空调冷凝水应当规范接入雨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屋顶、露台安装的设施设备应不损害屋顶、露台的结构、功能和外观,不得随意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其轮廓、形态、颜色不得随意改动。绿化不得对建(构)筑物造成功能性损害,枯枝、落叶应及时清理,无积水、垃圾和卫生死角。

物业小区内的屋顶天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其用途。

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无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及公共安全的物品。阳台不宜安置防盗网,确需安全防护的,可采用隐形防盗网,防盗网应采用通透性强、结构安全的不锈材料,颜色及表面处理工艺须与建筑外立面及周边环境相协调,避免使用高反光的原色不锈钢,且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窗户防盗网应安装在窗户内侧;同一楼宇应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样式。

新建商住楼应设有统一的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餐饮及食品加工制作场所产生的油烟,应通过油烟净化处理装置处置达标。临街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被污染的建筑物应及时清洗。

建筑物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应保证正常、安全使用,避免出现毁损、占用的情况。无障碍设施发生毁损的,权属人或管理人应及时修复。

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被许可人应立即拆除,并将场地清理干净、恢复原貌。

在城市道路上空、公共场所及楼宇之间不得擅自新设架空通信线、电力线、广播电视线及其他管线;现有架空管线宜入地埋设或采取隐蔽措施,暂未埋设于地下的管线和杆线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管线或其他杂物缠绕、悬挂,废弃杆线等应及时清除;通信线缆要落实分色管理,明确权属,提升管理效能。

此外,城市倡导拆墙透绿,推广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廊架绿化等垂直绿化形式。单位、居民区的庭院绿化和阳台绿化应加强日常管护,提升绿化、美化效果。

工工地进出口应进行硬底化处理,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超限超载,实行封闭运输,沿途无撒漏、无污水溢流现象。

拆除建(构)筑物时,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待建工地3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停工场地应进行内外整理,保持整洁美观,封闭大门。

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同时拆除、清除各种施工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应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降尘,施工、拆迁和装饰等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除,不得随意排入城市道路、擅自排入下水管道,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待建工地内不得乱搭乱建,不得积存垃圾。

施工工地内的积水应及时排除或封填;无法排除或封填的积水和建筑物内积水,应定期投药灭杀蚊虫,工地办公区和生活区要定期投药灭鼠、灭蝇,使工地“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爱卫会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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